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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迫交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路**巷**号。曾于2010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李洪军,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补充侦查,又追加移送起诉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日、4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2日、5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3日、6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以来,卢某某(另案处理)为取得巨大经济利益,排挤沈阳**水果批发市场中的同类经营者,报复他人,纠集潘某某、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以来,卢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投资成立沈阳市大东区**配货站、沈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货主接受沈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高价运输服务,垄断经营**市场(沈阳**市场于2010年进驻沈阳**水果批发市场)的特定水果运输线路,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恣意践踏法纪,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沈阳市**水果批发市场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卢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沈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义,采用强迫交易手段垄断经营进出沈阳**市场特定水果运输线路的情况下,仍帮助卢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沈阳**市场至延吉**水果市场水果运输线路上的货主仅能接受上述公司的高价运输服务,从而达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垄断经营,聚敛钱财的目的。

二、强迫交易罪

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帮助卢某某等人垄断经营沈阳**市场至延吉**水果市场的水果运输,言语威胁被害人安某某等人(均为上述水果运输线上的货主)如不接受沈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服务就不能**市场,又以电话通知方式将被害人安某某等人召集到上述公司,与卢某某、赵某某、董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以被害人如不接受上述公司运输服务就不能在沈阳**市场装车及不能进延吉**水果市场卸货再次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接受上述公司的高价运输服务,致使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被侵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合同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余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丽
    李玲军
    袁大勇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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