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住海南省三亚市**区**小镇安置区宿舍楼,中共党员,**公司员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元元,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公司组织中共党员开展党建活动。当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以及袁某甲(另案处理)、被害人段某某等人在五指山市参加活动后入住花筑五指山**民宿酒店。当晚22时许,参加活动人员在该酒店聚餐、饮酒,被害人段某某因醉酒摔倒,袁某甲将段某某扶起带到自己入住的酒店五楼8502房内休息。次日凌晨零时许,杨某某从酒店三楼来到五楼寻找自己丢失的手机,发现袁某甲站在五楼楼道处,便与袁某甲一起将段某某扶出8502房间送回段某某入住的8503房的床上休息,同时亦将袁某甲送回8502房休息后,再次返回段某某入住的8503房。在8503房内,杨某某趁段某某醉酒,用手抚摸其大腿、胸部,并隔着内裤抠摸其阴部,段某某感觉不适,用力反抗,杨某某遂撩起段某某裙子,解开自己裤子后压住段某某,将阴茎贴在段某某阴道处隔着内裤不断摩擦,接着,将阴茎沿段某某内裤边沿伸入段某某阴部想与段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其阴茎顶到段某某阴道口处时,段某某因疼痛,用手挣扎反抗,杨某某见状,将阴茎抽出,继续在段某某阴部外围摩擦直至射精后离开房间。
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十三万元,并取得段某某的谅解;2020年7月21日,经五指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杨某某自动投案并配合公安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裙子、外套、抹胸、内裤(照片)等;
2书证:报案书、聊天记录截图、和解协议书、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妇科检查说明、谅解书、证明书等;
3.证人袁某甲、李某某、曹某某、袁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酒店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乘被害人段某某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10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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