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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奸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安市广安区********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陈某某原是广安市**公司员工,两人从2017年起至案发系情人关系,杨某某2018年12月从**公司离职,离职后杨某某怀疑**公司扣其工资是因为陈某某催款不力造成的,多次找陈某某理论,陈某某不堪杨某某骚扰多次报警,并将杨某某手机与微信拉黑不愿与杨某某来往。

2018年1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达陈某某居住的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门外,用手将陈某某防盗门锁破坏后进入陈某某家中,用脚将陈某某卧室门踢开后进入其卧室,陈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离开其家中,杨某某拒绝离开,并要求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不愿与杨某某在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被迫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两次,两次杨某某均射精在陈某某体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在陈某某家居住至2018年12月21日7时许离开。陈某某在杨某某离开后报案。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8172****。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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