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8********,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9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到黄某某家租住在黔西县**镇**路中段的家中找黄某某,到黄某某家后,见黄某某的妻子被害人邹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便想与邹某某发生性关系,遂试探性地向邹某某提出,遭到邹某某拒绝后,杨某某遂将邹某某从客厅强拉到卧室,将卧室门用插销插上,强行将邹某某按压在床上,脱邹某某的裤子,对其进行奸淫,因邹某某强烈反抗和挣扎,杨某某未能达到目的,后邹某某大声呼救,杨某某害怕被抓获而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疾病证明、提取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黄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本案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建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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