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郎某某**镇**市场**栋**号(户籍所在地为郎某某**镇**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钱某某等人在郎某某建平镇一饭店吃饭并饮酒,期间钱某某喝了约半斤白酒,且已醉酒。当晚19时58分许,杨某甲、钱某某等人一起坐车回到**商务宾馆,并由杨某甲将钱某某搀扶至宾馆大厅,后钱某某进入房间休息,杨某甲随即也进入钱某某房间。在房间内杨某甲为钱某某端水并搀扶钱某某出入卫生间,期间钱某某多次呕吐。后杨某甲产生利用钱某某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脱下钱某某裤子,将生殖器插入钱某某生殖器抽插,钱某某想反抗并用手推搡,但因醉酒无力反抗。此时钱某某朋友杨某乙因寻找钱某某到了**商务宾馆,在窗外刚好目睹了杨某甲性侵钱某某,遂拍打窗户,杨某甲发现后停止并穿好衣服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基海、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郎某某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欣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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