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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强奸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号附******单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工作的灿星娱乐夜场消费饮酒,并向李某某赠送1100元“花篮”,后又与李某某等人一起吃宵夜,4月17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与李某某徒步行至德阳市旌阳区钟山街豪元商务酒店附近时,杨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去酒店开房的要求,被李某某明确拒绝,后杨某某强行拉拽李某某进入豪元商务酒店登记入住,二人在酒店8409号房间内,杨某某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日凌晨6时50分许,李某某独自离开酒店,后于当日上午9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该酒店8409号房间内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6月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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