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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12号 

被告人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69111*****,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通过大唐麻将APP建立“富贵阁”亲友圈,联系微信好友在其创建的房间内进行赌博,开设赌场过程中,获利27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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