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西街办事处**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现场、微信和电话等形式教唆并帮助李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均不起诉)利用“闲逸麻将”的软件组织赌博麻将群,召集参赌人员在网络上赌博,传授李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通过微信转帐将赌资转换成闲逸麻将中的游戏分,即所谓的上分下分功能。李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利用“闲逸麻将”的软件,组织参赌人员通过“闲逸麻将”参与赌博,共获利43341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教唆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完成闲逸麻将公司任务从中非法获利1567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教唆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教唆他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与所有被教唆人共同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晓华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西街办事处**街**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