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9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31日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利用个人电脑登录网络赌博网站“**娱乐”,多次组织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其本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089元,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92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3、湖北天勤所司会签字[2019]第012号鉴定意见书;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的物证、银行资金流水清单、通话清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家中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经鉴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92335元,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人民币180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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