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该址。因涉嫌赌博,于2020 年4 月14 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4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文昌市**镇**村陈某某(另案处理)家的一房间内, 利用空气压缩机、电脑、彩球等设备连接网络,以三个微信号先后建立两个微信群招揽网友组织赌博活动。其赌博的方式是在空气压缩机内放置26个乒乓球,分别标上1至24的不同号码,余下2个球分别标为红色和绿色。参赌人员事前根据被告人杨某某设定的规则和赔率向其三个微信号投注,之后, 被告人杨某某就启动空气压缩机摇号,用连接电脑主机的摄像头将摇号过程和结果的实时画面上传至两个微信群给参与人员观看,双方以摇出来的彩球号码或色彩作为输赢依据进行赔付,并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支付赌资。在此期间,共有郑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34人参与被告人杨某某组织的网络赌博活动。
根据司法审计表明: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三个微信号接受34个参赌人员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722389.7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4515.67元。
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查扣了2部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液晶显示器、1个摄像头、1台空气压缩机、1套彩球摇号设备等;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文昌市公安局缴交罚没款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台、电脑主机1台、液晶显示器1台、空气压缩机1台、彩球摇号设备1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健康检查笔录、健康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己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存款账户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参赌人数达34人, 赌资累计人民币722389.71元,获利人民币64515.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浔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2部;彩球摇号设备1套、液晶显示器1台、空气压缩机1台、电脑主机1台均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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