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个”),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7月,李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在瑞安市塘下镇一带的山上、温州市丽岙、仙岩一带的山上等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为赌场打皮,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
2. 2017年7月初至同年7月14日,程某某(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下林村、西岙村一带的山上、温州龙湾一带的山上等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5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为赌场打皮,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
2017年7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瑞安市塘下镇下林村尖山山顶坟头地坦上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6名赌客,查获赌资人民币75700元以及赌具若干。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人民币6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安市公安局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周某甲、方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石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占某某、周某乙、姚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亮亮
检察官助理:蔡雅芝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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