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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队**号**房。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长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坡*队**号铺面内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赌客依照六合彩的玩法通过到店或微信下注的方式赌博,杨某某收取赌资后上报给上家“阿某甲”、“阿某乙”,杨某某从下注金额中获取12%或者2%的提成。经查,杨某某收取六合彩88期至136期,共计收取了34万余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9年12月10日晚,杨某某在收取六合彩下注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注笔记本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贰册、笔记本书证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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