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27日间,朱某甲(另案处理)伙同简某甲、“王者”、“将军”、“梦哥”(均为微信昵称)等人,先后租赁清远市清城市**巷**栋**梯**室、清远市清城区**村**号等房屋作场所,利用互联网和电脑、手机等设备,建立一个名为“红茶娱乐”的微信群,通过网络拉手添加参赌人员进入该微信群,以发红包“赌牌九”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程某某、麻某某、简某乙、郭某某、梁某某、魏某某、朱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担当财务(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交收赌资,登记抽头渔利和违法所得、结算工资等)、“推图手”(负责输入投注金额和抽头渔利)、“发包手”(负责打骰和以发红包的方法决定“庄家”和“闲家”,)、“打托手”(利用赌博团伙的“公款”参与赌博,营造人气)等角色,具体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2019年5月24日至同年10月6日,“红茶娱乐”网络赌场共收受赌资95780000多元,抽头渔利13600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720000元。
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受雇参加该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先后担任“推图手”、“财务”角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账本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审计报告等;3.证人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朱某甲、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电子数据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抓获、辨认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16册,光盘1册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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