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8月17日被苏州市昆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甲”、“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曾因赌博,于2020年5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定远县**庄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蒋某某、杨某甲、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孟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肥东县八斗镇、响导乡、定远县连江镇等地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望风,被告人蒋某某在赌场中开“场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杨某甲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期间,赌场抽头渔利共计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郭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郭某某、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蒋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被告人杨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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