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回族,大专学历,务工人员,住寿县寿春镇**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孙某某(已判决)在寿县寿春镇苏果超市内经营欢乐电玩城,其设置了暗房,在暗房内摆放四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每台机器有八个独立操作单元)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受孙某某以高额固定工资雇佣,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在赌场内负责收付款,以自己的二维码提供给参赌人员扫码购买赌博筹码,并招聘、管理宋某某等服务员。至2017年2月10日被查获时,孙某某非法获利六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寿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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