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山歌群里认识了一个微信号为zzQm****、jingdin****(昵称:金闪闪发光的**)的女子,并成为其字花销售代理。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使用自己微信昵称为“**”(微信号: yjp****)及其妻子李翠芬的微信昵称为“小**”(微信号:微信号:L151681****)的两个微信号向施某某(微信号:y177890****,昵称:宁缺**)、罗某某(微信号:a1502502****,昵称:罗某某)等27人以卖字花的方式长期开设赌场。期间,杨某某为发布字花谜题、提示及开奖链接还建立了“好运**”、“**娱乐会所”两个微信群聊。在整个卖“字花”过程中杨某某与上家约定风险由上家承担,杨某某从销售的营业额中提成百分之十,杨某某通过微信卖字花开设赌场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昌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微信群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超
检察员:黄绍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