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汽车电机厂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号**室,暂住上海市杨某某**路**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获得用户名为“aaa**”的网上赌球登三代理账号及密码,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该账号下开设了“ck**”、“cky**”、“ck**”3个会员账号(相对应的登入账号是“abc10**”、“zx**”、“aaa**”),并将这3个会员账号分别作为唐某某、薛某某夫妻,张某某以及被告人杨某某本人用于网络赌球下注的账号,并由被告人杨某某按会员账号的下注输赢情况(按会员账号所输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利。其中,2019年11月4日至同年12月1日,唐某某、薛某某夫妻的会员账号“ck**”(即登入账号“abc10**”)的有效投注金额为1,345,835.1元,张某某的会员账号“cky**”(即登入账号“zx**”)的有效投注金额为121,088.6元,被告人杨某某的会员账号“ck**”(即登入账号“aaa**”)的有效投注金额为1,045,545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唐某某、薛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薛某某通过妻子唐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索要网上赌球的账号后,由唐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结算赌球输赢情况以及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的网上赌球账号进行赌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截图照片,证实账号“aaa**”内3个账号(分别是“ck**”、“cky**”、“ck**”)2019年11月4日至同年12月1日的投注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向唐某某提供网络赌球的网址、密码,并与唐某某结算赌球输赢等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缴获被告人杨某某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银行卡等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轶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陈心俊,上海市刘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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