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手机“哈灵麻将”APP软件建立亲友圈招揽赌客,在该APP内购买并开设“房间”供亲友圈内赌客在网络上赌博,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根据每局赌博中赢家所赢取的分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台费非法牟利。经查,该亲友圈人数共计310余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万余元。
2020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施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施某乙、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是通过微信昵称为“一切安好”的女子在“哈灵麻将”内开设的亲友圈来斗地主的。哈灵麻将需要购买房卡,每局大赢家在最后牌局结束后支付开房间的费用给“一切安好”,每局费用大概3元,每局是6盘,“一切安好”的女子会在每局结束收取费用抽成等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手机被依法扣押在案。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数据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杨某某开设房间的数据。
4.施某甲、黄某某、潘某某、张某乙与杨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与施某甲等赌客施某甲、黄某某、潘某某、张某乙之间因哈灵麻将赌博输赢的转账记录。
5.游戏后台调取的杨某某在哈灵麻将建立的亲友圈数据,证明超过310余人通过杨某某亲友圈在哈灵麻将参与赌博,杨某某亲友圈的人员自2019年10月共计玩25000余局。
6.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年龄、到案经过、赌客施某甲等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起,其微信昵称为“一切安好”,通过手机“哈灵麻将”程序,建立亲友圈并开设牌局房间,安排亲友圈的人进入房间进行斗地主游戏,每局结束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房间费等事实。
上述证据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联系方式:1851668****。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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