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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国家电网宜山供电所职,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市**大厦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3年5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2020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龙港市**街**号二楼房间摆设赌场,召集和吸引赌客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包某某等5人在赌博结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96060元。

经查,上述赌场摆设时间长达二十多天,每天有七、八人参与赌博,共抽取头薪人民币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包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枝然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687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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