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路**号,户籍所在地高邮市**路**号**园**幢**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微信建立“17互动娱乐11111”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和管理员,在微信群内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17玩游戏”APP软件,采用“高邮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绑定亲友圈获取平台返利等方式牟取利益。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涉案手机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截图;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段芋帆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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