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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7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自己家中,利用手机下载“熊猫四川麻将”APP,提供给赌博人员开房赌博,以“闲聊”软件建群,进行资金结算,以每场抽取人民币3-6元不等的“房费”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133496元。扣除购买房卡、截图功能等费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经过。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赃款,但尚未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闲聊APP后台数据纸质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其他案件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能退出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7594****、1778345****;

2.本案卷宗1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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