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8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8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天门市**镇**村**组的家中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每桌抽成20-50元不等,从中渔利。2019年9月16日14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及参赌人员24名,收缴赌资1.223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罗某甲、何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洪某甲、吴某乙、肖翠兰、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罗某乙、郭某某、洪某乙、张某丙、徐某某、张某丁、吴某丙、李某丙、曾某某、王某乙、吴某丁、吴某戊、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776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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