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社区**路**号,务工,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向不特定人员推广并拉拢赌客在**APP中的**俱乐部内参与赌博,为参赌人员在该赌博APP上下分赌资。经查,该**APP**俱乐部是以牛牛、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的网络平台,平台合伙人通过从其所拉赌客盈利中抽取头薪获利。经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期间,拉拢参赌人员90余人在该俱乐部赌博,并为赌客在该赌博平台上分赌资共计人民币102450元,获利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上分金额统计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APP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音慧
2020 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一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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