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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村,现住西峡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陆续从安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赌博游戏房卡,通过 “微信”和“闲聊”软件建立“仔仔”“仔仔2”赌博群,组织网上朋友用“诸葛麻将”游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手机诸葛麻将后台信息截图、同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证人别某某、张某某、葛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安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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