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镇**小区**号楼**门洞**1*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同年11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同年12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位于汝阳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的空余房间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安某某、吴某某等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达7710 元, 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汝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燕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汝阳县城关镇**小区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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