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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住永清县某某某某2017年2月24日因赌博被固安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线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并从上线处购买8300元“金豆”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通过微信群拉好友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进房间以“推牌九”方式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下分退钱,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他人进入其开设的网络虚拟房间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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