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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8月16曰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身份证号码440825196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楼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1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O月2l日19时,徐某某迈陈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徐某某迈陈镇新华街杨某某经营的三角楼副食店处发现杨某某正在用无线数据终端机贩卖私彩。经查,杨某某自2019年lO月15日至2019年lO月22日共贩卖了28470元私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指认图片等;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属某某,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鸣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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