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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再次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区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曾某某、冯某某、毕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互联网上搭建**外汇交易平台,公开招揽会员在该平台上以投注外汇涨跌方向的方式与平台对赌,并雇请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客服团队以提供会员服务、进行平台宣传等。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11月加入该平台,成为该公司PIB会员,为该平台提供宣传、发展下线客户。经勘查,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800余人,获取佣金27万余美元。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培训二元期权交易技术为由组织、策划活动并收取培训费,招引全国各地参赌人员70余人,于2017年6月19日至21日期间在徐州市贾某某龙山大酒店,利用**公司交易平台集中进行赌博,交易金额达10余万美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毕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制作的网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景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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