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Z42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街,住巢湖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利用“安徽波克麻将”软件,组建亲友圈组织不特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合肥德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涉案赌资为人民币1814424元,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604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3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巢湖市**镇**街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
5.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曼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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