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凤台县**乡**村自己家中提供牌九供孙某甲、孙某乙等三十余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
2.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