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小区**。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在其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同乐园小区的租房处,在快手APP上直播《大话西游2》游戏进行坐庄赌博,通过游戏中的竞猜挖宝图、猜项链属性等方式吸引参赌人员押注,随后根据该游戏官方平台开出的装备结果用微信转账。现已查清杨某某所得的抽头渔利为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直播平台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亮
检察官助理:侯森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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