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住富民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名为“威尼斯人”赌博网站下载安装了手机赌博软件,申请代理账号,杨某某在代理账号下申请注册了三个下级代理账号,并在四个代理账号下申请注册了多个会员账号进行网络赌博。杨某某担任代理,2020年4-5月份期间,将代理账号分发给参赌会员赵某某、段某某、祖某某、鲁某某等人赌博,并接受上述参赌人员投注。经统计网站充值数据及杨某某微信、支付宝流水,赵某某、段某某、鲁某某共计转账8700元给杨某某进行投注,吸收赌资54400元。
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杨某某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管理后台的4个代理账号进行远程勘验检查,发现以上4个代理账号内,共有会员33个,总上分1020220.60分即1020220.60元,总下分1022158.59分即1022158.59元,洗码费共计7262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段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照片;5.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发展多名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蕊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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