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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街**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元,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租得云路裕庭小区****号房间,并购置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9年9月24日16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赌场工作人员杨某甲、吴某某及两名参赌人员,查获“仙果奇缘”、“捕鱼机”、“捕鸟机”等类型电子游戏机。经鉴定,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一共有22个机位,可同时供22人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22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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