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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2********,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组,现住个旧市鄢棚出租房。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中旬开始,在个旧市红河大酒店C幢三楼东侧306、307号房内,非法摆设了32台“97明星”、“开门胡”电子游戏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8年11月15日19时许,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多名赌博人员。

经个旧市公安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2018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电子游戏机鉴定结论书;

4、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鸾红 

2019年3月29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在个旧市**房,联系电话1509411****。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碟一盘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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