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至3月18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龙海市**镇**村**社半山腰一空地,开设“八面豆”赌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骰子、图纸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邹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武庆
检察官助理:蔡莉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15073****)。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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