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参与赌博,于2014年8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7月1日被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7日临时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2019年7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吴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杨某某在驻马店市**路张某某家、驻马店市**路宋某某家,纠集王某某、石某某、陈某甲、梁某某等人利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以900元、1200元、1500元起底,抽取赢家百分之十金额的费用。赌场内工作人员有李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等人负责打杂、望风。
被告人杨某某和吴某某获利约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获利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