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农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借用刘某某承租的位于鄠邑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客厅开设赌场,并雇佣仝某甲为赌场赌博“抽水”、指使仝某乙提供望风、放哨,召集耿某某、郝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使用所提供扑克牌进行“斗牛”赌博,杨某甲开设经营**场十余天“抽水”渔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仝某甲、仝某乙、王某甲、耿某某、郝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弋娟、崔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程某某、仝某丙、刘某某、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