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侦查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村中的树林内查获一处翻摊赌场,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及参赌人员(上述人员均另案),并缴获现金赌资一批。经查,被告人杨某甲联系了三名庄家(另案)到场开设赌场。2020年7月14日,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广森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四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两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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