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2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顾某某、鄢某某、朱某甲等人(均已判)为非法营利,于2019年9月15日开始,分分合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同案人顾某某的出租屋内开设“猜单双”赌场,并提供赌具招引参赌人员到场做庄设赌,共同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同案人陈某某(已判)雇用同案人汪某某(已判)在赌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软件为参赌人员套取现金作为赌资。2019年9月18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在现场抓获同案人鄢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汪某某与参赌人员陆某某、罗某某、曾某某、朱某乙等24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1050元、对讲机4个及手机2部等财物。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一副、对讲机四个等相关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罗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9月16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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