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71****,汉族,初中文化,住虞城县某某乡某某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通过使用微信昵称“**某某”在微信中组建名为“聊天群”的微信麻将赌博群,以打麻将的方式拉拢群员进行赌博;同时使用探探商丘棋牌APP软件,在APP中组建名为“大家娱乐圈??圈”的亲友圈,组织圈内玩家49人进行网络赌博,其本人在此期间以开设房间收取房间费抽投渔利约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场网站担任代理,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米峰、李乾坤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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