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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崇仁县********,因涉开设赌场于202081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2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互娱”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2.9424万元,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线代理黄某某(已判刑)、欧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由下线代理接受投注。案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亲属退回违法所得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线索移送函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陈水珍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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