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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修水县良塘**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由我院批准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了3台老虎机。收货后,杨某某分别将3台老虎机放置在修水县良塘**小区**号楼**号自己本人店铺、**号陈某甲店铺、**栋**单元**号胡某某店铺。至202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时为止,杨某某通过放置的老虎机获利共计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胡某某、徐某某、陈某乙、戴某某、何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电子证物检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且违法所得累计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虹宇

检察官助理:高  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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