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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2020年2月底,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在闲聊、默往软件上建立聊天群,组织参赌人员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群员在“**局”手机软件上进入其创建的“邋遢大念头”俱乐部,在“**十三张”APP内以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收取2元房间费的形式进行抽头,合计抽头获利13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向平湖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现金缴款单、微信交易记录统计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共计13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赃,且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幢**室,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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