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扬星,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88********,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衡阳市石鼓区**街道**路**号**单元603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3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电信公司外聘员工的便利,将实名认证激活后的电信电话卡299张以50元1张的价格出售给衡阳市先锋路电脑城的同案人刘某,在2019年10月10日被公司通报开卡涉嫌诈骗后,仍然出售129张电话卡给刘某。刘某再以高出购买电信卡30-50元的价格出售。经公安电诈平台查询,杨某某开卡贩卖的1997342****、1997342****、1991869****三张电话卡涉嫌诈骗。1997342****诈骗钱某某2500元、诈骗思某3100元;1997342****诈骗梁某某1400元;1991869****诈骗张某某24857元。共计318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贺某某能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钱某某、思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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