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百度贴吧“成都**”认识了刘某某(身份信息不详,不在案),刘某某提出以每月7000元(含底薪、补贴、生活费)的工资待遇招聘杨某某做兼职,杨某某同意后,刘某某于4月22日-5月4日分六次向杨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7600元(含购买设备资金3200元)。2020年4月24日,杨某某收到刘某某邮寄的GOIP设备一台和电话卡20余张,并按其要求自行购买了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5G路由器、摄像头、智能插座各一个。随后杨某某根据刘某某指引安装了GOIP设备、在电脑上下载相关软件,并安装一个摄像头以监控设备情况。之后杨某某每日按刘某某指令插、取电话卡,在每张电话卡使用三天以后对电话卡进行丢弃处理,并通过快递方式继续收取刘某某邮寄的新电话卡。
2020年5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接电话线索后,明确了被害人喻某某被诈骗案中行骗手机号码的确切位置。次日,民警根据上述信息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将杨某某挡获,当场查获正在运行的GOIP设备一套,SIM卡卡套83张、SIM卡37张。根据SIM卡上的电话号码及公安部推送的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情况线索,从杨某某处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中已受、立案件六起,涉案金额410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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