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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阳朔县******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到桂林七星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到银行申请对公帐户,并将营业执照及公司帐户整套卖出,获利人民币约600元,经查,杨某某办理的对公帐户被他人用于网络洗钱,支付结算截止至2020年3月25 日金额流水达684844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其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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