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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2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1********,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乡**村**号。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年6月17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利用百青藤账号通过虚假点击可以骗取百度公司广告费的情况下,向上家购买百青藤账号后进行倒卖,共计卖出约43个账号,非法获利人民币33115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72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同案人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抓获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2020年9月18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光盘7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查获的华为手机1台、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及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72900元,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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