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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未办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道**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系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任中建**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是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商业广场项目的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2017年3月3日,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案发时17周岁)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经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浆卧瓦层内未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设置Φ6@500X500钢筋网,造成缺少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卧瓦层与层面混凝土板之间没有任何结构性连接,是导致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调查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林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和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王珏

                                          检察员:李伟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1755****,保证人郭某某,电话136660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名单;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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