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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罪)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业主,现住成武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4月9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5日解除,2019年1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成武县“豪门夜宴”歌城因寻找熟人误入程某甲的房间,后以程某甲辱骂自己为由对程某甲拳打脚踢,并追逐程某甲至歌城东面的“**面粉有限公司”门口使用随身皮带对其抽打,后被拉开。被告人杨某某离开歌城后再次纠集多人返回歌城,在歌城西面的成武县**队门口,被告人杨某某对程某甲及其弟弟程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程某甲、程某乙之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宋聚义

检察官助理:姜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办**居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委托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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