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凤冈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杨某某见前女友何某某与其他男子在一起,心生不满,便拨打何某某电话,以杀死何某某全家威胁何某某到飞雪街聚福隆超市门口与其见面。后杨某某在聚福隆超市附近的一个饮食摊以修摩托车为由借了一把剪刀,当何某某驾车赶到飞雪街聚福隆超市对面的千驰电器门口时,杨某某上前抢了何某某的车钥匙,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逼迫何某某下车,同时将何某某的手机抢过来与正在通话的男子通话。下车后,杨某某便质问何某某通话的男子是谁,何某某不答应,杨某某用脚朝何某某臀部、腰部侧面各踢了一脚,何某某倒在地上然后用手捂着肚子蹲在地上。在挣扎着站起来后,杨某某手持剪刀指着何某某并打了何某某一耳光,质问其电话中的“军哥”是谁,并要求何某某打电话给“军哥”,何某某无奈只能按照杨某某的要求拨打了李某某的手机,电话接通后,杨某某拿过电话通话并要求对方马上来聚福隆附近见面。
杨某某与何某某在现场等了几分钟后,杨某某将何某某的车开到虎牙网吧门口停着。下车后去拉何某某,何某某反抗并挣脱了杨某某,杨某某便抢了何某某的华为P30pro手机并砸在人行道上致其毁坏。随后,杨某某在将何某某控制上车,并驾驶车辆朝凤冈县绥阳镇新岗村驶去。其间,何某某准备跳车逃跑,杨某某停车下来后用手推何某某回车里面,接着就朝何某某身上踢了几脚,何某某被殴打和威胁后,无奈放弃了反抗。杨某某驾车载着何某某来到凤冈县绥阳镇**村的一条小路边上停着,并将剪刀扔在了旁边的土坎下面,接着又打了何某某一耳光。然后两人在此谈分手之前感情和娃儿的事情,两人交谈了约2小时后,杨某某驾车载着何某某回凤冈县城。然后杨某某驾车到飞雪街千驰电器门口找李某某未果,便准备带何某某去他租房子的某公寓睡觉,何某某拒绝了杨某某的要求,并告诉杨某某要回家去,杨某某执意要带何某某去某公寓把事情谈清楚了再回家,两人在某公寓巷口交谈的时候。李某某寻找到了此处,杨某某便质问何某某该男子是谁,李某某就说他是何某某家男的。杨某某顿时火气上来,便对李某某:“好,你等到”,随后杨某某回到住的某公寓,找老板简某某借了一把杀猪刀,出来后发现何某某和李某某已经离开。杨某某便提着杀猪刀往十字街方向一路寻找何某某和李某某,简某某将杀猪刀借给杨某某后,觉得情况不对,从某公寓追出来找到了杨某某,才将借给杨某某的杀猪刀拿了回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杀猪刀一把;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简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检查等工作记录;7、天网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军
检察官助理 欧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